PCT申請人的資格:1.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對不同的指定國可有不同的申請人(細則R4.5(d))3.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PCT成員國
PCT申請在哪兒提出:PCT申請多數向作為PCT受理局的國家局提出。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或居民只能向作為他們受理局的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此外,所有PCT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也可以選擇國際局作為受理局。
PCT國際申請的效力:國際申請可以產生國際申請日, 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員國,國際申請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對某些地區專利條約成員的PCT成員國還可產生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由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建立起來的地區專利體系的成員國可能會"關閉獲得國家專利保護的途徑",即指定該成員國的國際申請可自動被作為地區(ARIPO、歐亞或歐洲)專利申請處理, 並由各自的地區專利局處理。
PCT國際申請的標準化:PCT規定了國際申請的某些標準,按這些標準準備的國際申請才會被所有的PCT成員國受理,就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不會因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要求(以及產生的費用)而需要相應的修改。PCT規定不允許各個國家對國際申請的形式或內容提出與PCT不同的或額外的要求。
PCT確定國際申請日的最低要求(條約A11(1)):1.申請人根據其國籍或居所有資格向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2.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3.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1) 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2)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3) 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4) 說明書(5) 權利要求書